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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肖像权论》中规制出了完整的肖像权保护法。⑦由于“人权运动”的发展,人的伦理价值已扩张到知情、信用、生活安宁等新兴的人格利益,“主体保护”模式已无法涵盖所有内容。由于这些新兴的人格利益并不附属于人本身,因此,若将他们分开并不会使我们对人之存在本身进行否认。因为由人存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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