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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

这一法律事实,并不会得出知情、信用、生活安宁等人格利益的必然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法律已无法对人格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因此,只有将其视为外在于人的各种价值进行权利的保护,用权利将人与各种要素连接起来,使其成为权利的客体,从而使民法典按照统一的法律逻辑体系对“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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