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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妥协

践和司法审判的需要,继续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已与以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确立婚约自主的原则。“婚约,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订立,其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②这一规定在接受近代西方婚约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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