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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妥协
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①直到北洋政府统治初期,在大理院判例中仍然认可婚约的效力,不允许随意悔婚,而且可以要求强制履行婚约。但后来开始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大理院的解释例中,开始规定婚约不得强制执行。而《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也根据社会实<<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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