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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儒家法律思想之“以礼入法”
律。当然,成文法典太过简约,对很多具体内容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以致实践中无法选择适用是一大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古人最重礼、义、天理、人情等,人情或者说情理不仅会影响刑之轻重,有时甚至会决定罪之有无。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若完全按照法典上所规定的法条断案,很<<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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