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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山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2003年通过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通村道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各乡(镇)、村负责通村道路的正常养护和绿化工作,要订立乡规民约,制定养护和绿化措施,明确养护和绿化责任,把推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突击养护与农闲整<<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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