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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新探
件的问责。前者是指以行政主体的积极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事由为原因的问责,后者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具有某种职责和义务,但是行政机关或行工作人员消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的问责。根据控制的来源和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官僚型问责、法律型问责、专业型问责和政治型问<<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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