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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不办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状况。女职工在“经期”、“孕期”、“育期”、“哺乳期”享有一系列特殊保护权统称为“四期”保护。2012年3月份设计并发放问卷中针对“四期”保护的调查结果如下:怀孕生育期间用人单位能将其调离有污染的岗位的比例,非国企为45.5%,国企为2.5%;怀孕生育期间<<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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