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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叛乱的过程中,他们很重视在回疆宣传国家法律。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清军由北疆越天山南下,每收复一城,即向当地人民宣讲清朝的法律、法令。如前所述,建省前回疆地区伯克虽然已经隶属于国家地方官员序列,他们拥有一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管辖权,《回疆则例》中亦规定:“各城阿奇木伯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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