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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等,凡遇枷责轻罪人犯,准其自行办理”。④可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地伯克有权依照回疆民间法加以处理。但是随着清朝政治的腐败,回疆伯克制度已日益成为阻碍回疆社会发展的桎梏。清政府为了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建省后在回疆地区废除了旧有的伯克制,各城大小伯克享有的司法权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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