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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也就被收回到清朝地方各级官员手中。回疆各地郡县机构建立起来后,作为“兴利、去害、听讼”三大政务之一的司法权限当然也就转由当地官员行使。在刑事法律领域国家法最终取代了民间法。民事法律领域。如果说在建省前,回疆民事法律领域基本适用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法,那么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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