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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系历来行政兼理司法,因此民事纠纷发生在基层,州县全权自主审理,有权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予以笞、杖、伽的处罚,而毋庸逐级向上审转,所以民事案件又称为州县“自理词讼”。作为清代基层州县三大基本职能“兴利、去害、听讼”之一的“听讼”,在清代建省后的文献史料中可以见到相<<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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