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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新疆建省前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清朝于18世纪中叶统一新疆后,在全疆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如在天山南路回疆地区继续沿用伯克制度,伊斯兰教法仍基本保持原貌。因而,在清朝对回疆地区法律治理中便产生两条相互作用的脉络:即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与以伊斯兰教刑法为主要内<<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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