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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割时已经获得了补偿,那么即便无住处,也不应该认定为生活困难。在这样的情形下让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则似乎有失公允。另外,也不排除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拥有大量金钱或其他物质形式,因而,认定一方没有住处即是生活困难的规定需要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适用方式分析<<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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