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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民事诉讼的“经”“权”之道
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解已臻于完备阶段,并为统治者所倡导。例如,在康熙《圣谕十六条》中,将“和乡党以息争讼”与“职保甲以弭盗贼”并重。无疑,皇帝以最高的绝对权威肯定调处息讼的合法性,州县官府对民事诉讼的调处由此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虽然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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