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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民事诉讼的“经”“权”之道

一种传统。清代的方大湜所说:“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但本案情节,应用何律何例,必须考究明白。再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之。庶不与律例十分相背。”①恰到好处地说明了高明的审判乃是情理法三者兼顾的审判。因而,我国古代的官员们在以维护伦常为宗旨,妥当地解决具体案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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