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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民事诉讼的“经”“权”之道

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来……因此,所谓‘情理’,正确说应该就是中国型的正义衡平感觉。”③为何官府在民事司法时能在情理法之间自由畅通地选择?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情理法之间有相通相补之处。“情”字既有情节、情况等事实关系的含义,亦有人情、情义等感情因素的意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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