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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民事诉讼的“经”“权”之道

挥。而民众对于官府机动运用情理法的权变之术解决民事纠纷的作法,也表示接受并适应。在他们的观念中,“情理”与“法”并不是绝对对立的。“情理”可以体现“法”的精神,与“法”本身的要求并不相悖,而法律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总需要根据“情理”来解释或变通。与那种仅仅依据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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