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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立法进程应遵循的原则探讨
除某种更大的恶,在惩罚无理由、惩罚必定无效、惩罚代价过高及惩罚无必要的四种情况下不应惩罚。⑧因此,新罪名的设立、刑罚的适用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任何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遏制,如果运用行政手段能够产生应有的效果,则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入罪可以通过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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