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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诱拐公约中的惯常居所研究
得惯常居所?如某人意图永久离开甲地并定居于乙地,我们能否说其在抵达乙地的瞬间就在乙地获得了惯常居所?答案不言而喻。何为合理的居住时间?从公约案例来看,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主张六个月或以上即可符合要求。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enney案中,新西兰法院认为儿童在澳大利亚与其父亲<<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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