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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正当防卫制度比较
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同无疑。”元:“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即为人妻,杀妻强奸之夫并不坐。”明清:“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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