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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否有较强的关联性。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一,审查收集、保全电子证据之主体合法与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权收集并保全与案件有关联性的电子证据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件的当事人等,但很多“侦探公司”、“社会调查机构”等机构收集到的电子证据,<<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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