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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针对当事人自认这一类特殊的电子证据,如能够确定没有侵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都应当采纳。(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0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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