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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形态烙印,这体现在自治和协商机制并未获得充分的培育和发展,人民调解蕴含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功能难以发挥。在“大调解”机制的建构中,在强化国家权力对调解强制性介入的同时,理应将这种介入限定在合法和合理的限度之内,即必须确保调解的自主性,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事实上,“大<<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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