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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发税,仍照违禁例治罪。”劝输,对于出资捐助受灾者实行不同程度的奖赏。“绅衿商民于歉岁出资捐赈者,准亲赴布政司具呈,所捐之项,听其自行经理,不许州县抑派。事竣,督抚覈实,捐多者提请议叙,少者给匾旌奖。”兴工筑,即在灾荒之年兴修水利工程,既能加固河防,又能雇佣灾民,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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