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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灾荒应急法律的文本分析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清朝文献通考》载,“州县官报灾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二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②。《会典》中有罪“报灾之不速者”的规定③。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各级官吏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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