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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见权的归属
裁定(Beschluss)及审判长、侦查程序中法官所作的处分(Verfuegung)而提起的上诉;准抗告,是指对于审判官个人所作的裁判(即命令)以及侦查机关所作的某些处分声明不服的方法。”②简言之,当会见受阻时,辩护律师可向法院寻求救济。而且,如抗告有理由,该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处分。理想与现<<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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