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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浅析
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意味着买受人在尚没有实际控制标的物的情况下就对货物的灭失承担了责任。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该规定仍然是采用了交付主义,仅仅将合同成立作为交付之标志,将在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在途货<<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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