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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到家庭:跨越三个时代的艰难历程
员的婚姻和有关实行收养等事宜,都要经户主允许(第750条);有关继承、分家事宜也要经户主同意(第743条)等。家族成员几乎没有独立的人格与权利。其次是同胞兄弟之间的不平等。《明治民法》规定家督继承人继承前户主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家谱、祭具、坟墓的所有权是家督继承的特权(第986<<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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