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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到家庭:跨越三个时代的艰难历程
家中多余的人,人格上受到歧视。最后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明治民法》中将家族定义为“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将配偶列在家族成员的最后,体现了近代法律对女性的定位。根据《明治民法》第746条“户主及家族称户主家之氏”和第788条“妻因婚姻而入夫家”的规定,女性结婚后就自<<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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