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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设计审限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其规制的对象是法官的行为,对案件中的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答辩、鉴定、评估等不属于法官分内的工作,应排除于审限之外。对审限的设置可以借鉴一下国外有关规定,以与被告人权益关系较为密切的刑事诉讼法为例,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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