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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个法律主体,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必要的权力之争。这种观点的产生,可能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村委会可以作为一个与农村集体组织并列的法律主体,源自国家在《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中规定的管理本村属于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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