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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服务农业生产的职能弱化。土地的承包,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农民集体依然承担着服务生产的职能与义务。农民集体应当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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