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R > 人民论坛

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服务农业生产的职能弱化。土地的承包,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农民集体依然承担着服务生产的职能与义务。农民集体应当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R > 人民论坛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