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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财产的所有权人,逐渐退出农业生产领域,更多地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角色,履行乡政府委派的“征税、征兵、计划生育”等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工作。相反,其作为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民事主体的性质却日益淡化并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影响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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