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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农民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在现实中的关系却是“剪不断,理还乱”,这恰恰是当代农村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的重构具有极为现实的当代价值。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作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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