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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
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集体功能丧失。农民集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的地位是被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集体的内部治理机制极不完善,其主体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主体地位虚置。突出地表现在:一是农村集体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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