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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督,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监督。②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青少年事务局,行使监督监护权力。当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事务局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并就调查结论向监护人提出督促建议,或指定监护监督人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质量;监护人拒不改正的,青少年事务局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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