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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督促。监护监督人应当要求监护人至少每3个月报告1次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教育状况、财产状况等。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首先,笔者认为监护的设立除原来规定的法定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以外,还应增加<<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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