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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

节,只征收微量的房地产增值税,也难以全面实现土地增值“涨价归公”的原则。第三,“城市更新”项目对原村民和集体的补偿,实际性质为土地的自然增值额,本应当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拥有,最终却以高额补偿的形式演变为“涨价归私”。依此,势必助推“二次开发”中房地产行业的成本,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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