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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基于国家作为土地开发权的所有者对有关土地功能转变和开发强度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的大量投入和管理,应分享“归公”的剩余土地增值收益。将农地自然增值减去失地农民补偿之后的剩余部分,收归国有。这一提法意味着并不事先限定“归公”的绝对数额或比重,而是强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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