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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法问题刍议
《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单独的一节设立,增设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新罪,总体上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更好地通过刑事法律保护生态环境。1997年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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