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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判断,而行政机关不可能不考虑该商品房为违章建筑的事实,所以,其最终结果必定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行政复议机构这一决定,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只能延长一定的认定时间。为了有效地解决以上两个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应该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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