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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并不存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效率原则冲突问题。而当行政相对人对本已经明显较轻判决的行政行为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复议时,两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便会产生。在二次调查的过程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很容易发现判定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妥的地方,理应进行撤销或变更。从效率原则上讲,最能体现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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