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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的是,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直接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后的行政行为往往相对原行政行为处罚较重,这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矛盾。所以在很多时候,二次调整都是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裁决。如此,亦是违背了效率原则。一部法律如果没有效率的支撑,会导致行政管理的缓慢<<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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