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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严重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些解释中,尽管都提到了“不利变更”,但是,并没有就其具体的概念界定进行解释。而由于缺乏对“不利变更”概念界定的重视,理论界就对此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公民的既得利益有所降低。二是公民的既得利益未减少,但是行政机关给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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