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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性质出现了本质变化,导致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两种情况,均应纳入禁止范围。国内“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规则以及例外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规则。第一,在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过程中,都应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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