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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受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原告都不能做出相对原裁决更为不利的决定。该原则有效地维护了申请人或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原告为多人,但仅有部分人提请上诉或者复议时,“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样适用于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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