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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体原告或者申请人。这一解释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申辩权,并使其更加地完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并不适用。具体情况如下: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法律原告人同上诉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时,该原则并不适用。因为当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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