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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院调解的价值取向
,而不是法院的权利,调解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法院应该是并且也只能是调解的义务主体。法院调解只有在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形成合意才能淡化当事人双方的冲突,一定程度达到息诉止纷的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作者为内蒙古医科大学讲师、西<<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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