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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法。总之,他坚持传统社会的“君臣之伦、父子之伦、夫妇之伦和男女有别、尊卑长幼有序”为刑律立法之本。②1909年,清廷综合礼教派的意见,下达谕旨强调修订法律不能变革旧律中有关伦常的条款,维护天理民彝于不敝实为修律之“至要”宗旨。清廷将《大清新刑律草案》连同各大臣的批驳意见退<<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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